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1、二者的概念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不平等的,法律程序要求比较严格。
2、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权力,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简称为行政法主体。
3、客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联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媒介,通常表现为一定的标的和利益载体,包括水、土地、房屋等物。
扩展资料: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主要是财产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翻开行政法学新篇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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