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有哪些区别?
权责发生制原则,亦称为应计基础、应计制原则,是指以实质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
即收入按现金收入及未来现金收入――债权的发生来确认;费用按现金支出及未来现金支出――债务的发生进行确认。而不是以现金的收入与支付来确认收入费用。会计记账方法,按收入和支出权责的实际发生时间来记账,并不考虑是否已收到或支付款项。
权责发生制是依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基本前提来正确划分不同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归属。并运用一些诸如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项目来记录由此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等会计要素。
收付实现制,又称为现金制或实收实付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按照收付实现制,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间将与现金收支行为的发生与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换言之,现金收支行为在其发生的期间全部记作收入和费用,而不考虑与现金收支行为相连的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否发生。用收付实现制确定企业的收入、费用及利润具有客观性和可比性,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现金流量是长期投资的决策目标。
总之,权责发生制就是按发生的义务,来记账,并不考虑是否具体得到了相应的资产或者其他东西,而收付实现制,只考虑收到了什么,就记账,并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