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种植企业如何免税
中药材种植企业可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使用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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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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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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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为扩大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国家及地方在税收方面提供了相应的减免税政策。不少符合政策要求的纳税人,积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减免税申请。但是,在通过相应减免税审批手续后,部分纳税人就以为不需要再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仍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纳税申报。
2、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不论是个体户还是企业、公司,即使取得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批复,也要按规定进行相应税种的纳税申报,尤其注意的是减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业户,必须按期向地税机关申报相应的附加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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