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保险有哪几种类型。
个人商业保险分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具体如下: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包含机动车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船舶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意外伤害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信用保险等。
二、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
1、根据投保人的数量分类,可分为个人健康险和团体健康险。
2、根据投保时间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健康险和长期健康险。投保时间长短还与投保人的数量结合构成团体短期险和团体长期险,同样与个人结合可构成个人短期险和个人长期险等。
3、按照保险责任分类
(a)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患有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定额补偿。
(b)医疗保险也称为医疗费用保险,指对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
(c)失能保险也称为收入损失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指因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而使收入、财产等受到损失的一种保险。
4、根据损失种类分类,可分为医疗费用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
5、根据给付方式不同分类
(a)费用型保险: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为依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补偿其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
(b)津贴型保险(定额给付型保险):津贴型保险是指不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费用支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c)提供服务型产品:在此类产品的提供过程中,保险人直接参与医疗服务体系的管理。保险人根据一定标准来挑选医疗服务提供者(医院、诊所、医生),并将挑选出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组织起来,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
并有严格正式的操作规则以保证服务质量,经常复查医疗服务的使用状况,被保险人按规定程序找指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治病时可享受经济上的优惠。
扩展资料:
商业保险投保必知:
(1)当业务员拜访您时,您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评书》、《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
(2)您有权要求业务员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当您决定投保时,为确保自身权益,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3)在填写保单时,您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署(少儿险除外)。
(4)当您付款时,业务员必须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您也可要求业务员带您到保险公司付款。
(5)投保一个月后,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单,请向保险公司查询。
收到保险单后,您应当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正。
(6)投保后一定期限内,您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具体情况视各公司规定。
(7)如您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确保您能享有持续的服务。
(8)对于退保、减保可能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请在投保时予以关注。
(9)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参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
(10)您对投保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向保险公司的有关部门咨询、反映或向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商业保险注意事项:
(1)合理利用犹豫期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设有犹豫期。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5日内的一段时期。消费者若对所投保的险种或者所选择的保险公司等不满意,可以在犹豫期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工本费(一般为10元)后退还全部保险费。
在犹豫期过后退保,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收取退保费用,消费者会有一定损失。
(2)配合接受回访
如果保险公司对您进行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的回访,请回答保险公司的问题,同时可以就保险合同的相关问题要求保险公司答疑解惑。
(3)及时续缴保险费
如果您购买的是分期缴费的保险,一定要记得及时缴费,以避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续期保险费的缴纳有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公司催收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4)纠纷解决渠道
如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保险合同争议,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发生纠纷时,首先双方应当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三种途径解决:
一、调解: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二、仲裁: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另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诉讼:没有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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