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荣誉称号由谁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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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同时,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种类名称、授予对象、人选提名等予以明确。
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享有受邀参加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等崇高礼遇和国家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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