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老一小医保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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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老一小保险报销比例
一、门诊报销
1、起付线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100元,二级、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550元,每年的报销限额是3000元。
2、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新制度实施后,门诊最高报销比例达到了55%,比原来提高了5个百分点。
二、住院报销
1、起付线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一小起付线为150元,一老的起付线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一小起付线为400元,一老的起付线为800元;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小起付线为650元,一老的起付线为1300元,住院年度封顶线统一提高到20万元。
2、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8%,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住院最高报销比例达80%,比原来提高了5~10个百分点。
申报人群:
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含一老一小参保人员、新农合参保人员)
申报时间:
每月1日至20日(工作日)
①当年费用申报截止日期:次年1月20日
②当年丢失票据申报时间:次年4月1日至30日
办理条件:
1、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2、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3、手工报销期间、补换社保卡期间、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5、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本市外购药品的费用。
申报流程
(一)门(急)诊办事材料
1、《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或《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核表》;
2、《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或《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明细表》;
3、收费票据;
4、处方底方(急诊需提供急诊处方底方);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6、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7、急诊诊断证明;
8、报盘文件。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
1、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
2、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收据及费用明细、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外购药专用章的处方。
(二)普通住院办事材料:
1、《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2、《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
3、收费票据;
4、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如有外院检查、治疗需提供具体明细);
5、诊断证明;
6、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算证明(异地费用及新生儿费用除外);
7、报盘文件。
其他类申报材料,如:
1、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费用提供处方、费用明细,其它材料同普通住院费用;
2、转诊治疗的,请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新生儿提供)。
(三)办理程序
1、社保所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通过采集软件录入医疗费用信息,按照预约时间,及时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2、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3、社保所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取回完成审核结算的报销结果。
材料准备:
(一)门(急)诊费用:
1、《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或《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核表》为首页,需加盖社保所用章。
2、《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或《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险(门诊上传)费用明细表》,需加盖社保所用章。
3、以每张收费票据为单位,将对应的处方、明细等整理为一组,按照每张收费票据日期先后顺序装订。
4、其他办事材料。
(二)普通住院、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费用:
1、《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为首页,需加盖社保所用章。
2、《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需加盖社保所用章。
3、收费票据。
4、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5、其他办事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门诊报销
1、起付线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100元,二级、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550元,每年的报销限额是3000元。
2、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新制度实施后,门诊最高报销比例达到了55%,比原来提高了5个百分点。
二、住院报销
1、起付线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一小起付线为150元,一老的起付线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一小起付线为400元,一老的起付线为800元;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小起付线为650元,一老的起付线为1300元,住院年度封顶线统一提高到20万元。
2、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8%,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住院最高报销比例达80%,比原来提高了5~10个百分点。
申报人群:
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含一老一小参保人员、新农合参保人员)
申报时间:
每月1日至20日(工作日)
①当年费用申报截止日期:次年1月20日
②当年丢失票据申报时间:次年4月1日至30日
办理条件:
1、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2、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3、手工报销期间、补换社保卡期间、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5、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本市外购药品的费用。
申报流程
(一)门(急)诊办事材料
1、《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或《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核表》;
2、《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或《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明细表》;
3、收费票据;
4、处方底方(急诊需提供急诊处方底方);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6、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7、急诊诊断证明;
8、报盘文件。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
1、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
2、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收据及费用明细、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外购药专用章的处方。
(二)普通住院办事材料:
1、《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2、《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
3、收费票据;
4、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如有外院检查、治疗需提供具体明细);
5、诊断证明;
6、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算证明(异地费用及新生儿费用除外);
7、报盘文件。
其他类申报材料,如:
1、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费用提供处方、费用明细,其它材料同普通住院费用;
2、转诊治疗的,请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新生儿提供)。
(三)办理程序
1、社保所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通过采集软件录入医疗费用信息,按照预约时间,及时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2、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3、社保所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取回完成审核结算的报销结果。
材料准备:
(一)门(急)诊费用:
1、《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或《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核表》为首页,需加盖社保所用章。
2、《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或《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险(门诊上传)费用明细表》,需加盖社保所用章。
3、以每张收费票据为单位,将对应的处方、明细等整理为一组,按照每张收费票据日期先后顺序装订。
4、其他办事材料。
(二)普通住院、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费用:
1、《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为首页,需加盖社保所用章。
2、《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需加盖社保所用章。
3、收费票据。
4、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5、其他办事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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