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复议机关对超过20年的具体行政行为能否进行复议,法院对复议决定能否进行司法审查?
某县政府于1985年4月为村民王某颁发了宅基证,2005年10月王某与邻居李某发生民事纠纷,李某于2006年1月得知王某持有宅基证,遂于2006年2月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
某县政府于1985年4月为村民王某颁发了宅基证,2005年10月王某与邻居李某发生民事纠纷,李某于2006年1月得知王某持有宅基证,遂于2006年2月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市政府经过审查于2006年5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将王某的宅基证以错登为由撤销。王某不服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认为其宅基证已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李某无权申请复议,市政府也无权对超过超过20年诉讼时效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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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并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故不可以进行复议。
公民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审查。
公民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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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可以进行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由于县政府于1985年4月颁发宅基证未告知,而李某于2006年1月得知王某持有宅基证,应当从李某得知情况起计算时效。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6/08/content_641926.htm
法院对复议决定可以进行司法审查。《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第(一)项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提起的诉讼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6/08/content_641926.htm
法院对复议决定可以进行司法审查。《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第(一)项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提起的诉讼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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