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店不让未在酒店住宿的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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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在酒店停车场停车,就与酒店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而车辆被其他车辆刮蹭是在保管期间内,存在一定的过错,酒店应负责赔偿。消费停车场是指由宾馆、饭店、酒楼、商场、影院、车站、机场等等经营服务者为了其经营服务附属设施的需要,为顾客、消费者提供的停车场所。这类停车场有的设在室内,有的设在店门两边,有的打有围栏。也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一般都有专门的保安人员管理,作来车登记、停车导引、出门核对等工作,以满足顾客、消费者住店、就餐、购物、消费的需要。一般都发给车主停车牌作取车出门的凭证。一般来说,这类停车场是免费停车,不收费。无论是专业停车场、公益停车场还是消费停车场,只要收费,就要承担保管义务,发生所停车辆被盗窃、丢失、损坏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事后可以找窃贼、损害人赔偿。法院对该类停车场应按“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有损害后果便应承担责任”来作判定。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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