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工程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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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是招标项目获得项目审批部门的立项批复,再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已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项目资金来源情况已落实或有充足的资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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