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投资骗局你一定要知道
法律主观:
股权投资只是投资的一种方式,并不存在是否是骗局的说法。但是任何投资方式都有被犯罪分子利用来进行诈骗的途径。前些年,有些私募基金通过鼓吹“新三板”“一带一路”等概念,设立新三板股权投资基金。很多投资者听信了一些所谓资产管理公司、财富管理公司的电话宣传或者网络营销,认为在新三板交易有利可图,由于新三板对进场交易的投资者有着较高的资产规模及投资经验要求,这些投资者无法满足资产规模要求,于是通过向相关资产管理公司或财富管理公司支付高额费用的方式,由这些公司代为垫资,协助投资者开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权限。后相关公司以指导新三板操作、有内幕信息、某股票近期转板等各种理由,引诱投资者交易,结果造成损失,引发纠纷。还有很多新三板投资基金由于无法将股票变现,最终导致投资人难以收回投资,形成骗局。而这些投资基金往往早在投资完成后,就收到了投资标的的“财务顾问费”早已赚钱离场,而投资人却还在等待高收益的梦想成真。上述相关公司引诱投资者交易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