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信息表怎么做分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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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开红字发票信息表后,其做账方法有以下两种情况:
1.购买方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红字金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金额)
贷:应付账款销售方(红字金额)
2.销售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金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红字金额)
注意已结转成本的,还要冲回。
注意事项:只有审核通过的信息表才可以导入。
拓展资料: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概述。
1.业务概述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对于销货方提出申请的,可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对应。
2.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3.提供主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1份
4.提供资料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5.时限要求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1.购买方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红字金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金额)
贷:应付账款销售方(红字金额)
2.销售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金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红字金额)
注意已结转成本的,还要冲回。
注意事项:只有审核通过的信息表才可以导入。
拓展资料: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概述。
1.业务概述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对于销货方提出申请的,可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对应。
2.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3.提供主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1份
4.提供资料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5.时限要求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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