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
法律主观:
我国目前仍然没有开征遗产税。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理论上讲,遗产税如果征收得当,对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有一定意义。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目的是防止财产所有人生前利用赠与的方式以逃避死后应缴纳的遗产税。,1、征税范围非常广:遗产形态多种多样,既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也包括银行存款、现金、股票、股权、证券、古玩、字画、黄金珠宝等动产,还包括知识产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开征遗产税需要全面、准确掌握居民财产信息,以及遗赠、继承等具体情况。,2、征管程序复杂: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是要有成熟的社会各类资产的公允估值标准和体系,需要大量专业人员从事相关估价工作,征管中极易产生争议,争议解决程序通常也较为复杂。,3、征管配套条件要求高:开征遗产税还需要具备相应的征管条件,如不同政府部门的紧密配合,对拒不缴税的纳税人在法律中做出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制度安排等。,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也即继承诉讼的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超过二十年就丧失了胜诉权。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只是没有法律的强制保护了。,从上面的几点情况来看,遗产税目前仍然没有在我国实行,当事人接受相关遗产继承不需要缴纳遗产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