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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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没有抵扣联和发票联是不能作废的。如果发票在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在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即使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纳税人也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而不能直接将发票作废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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