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隐蔽工程有哪些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隐蔽工程
隐蔽工程 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在施工期间将建筑材料或构配件埋于物体之中后被覆盖外表看不见的实物。如房屋基础、钢筋、水电构配件、设备基础等分部分项工程。
二、 公路工程的隐蔽工程包括 什么 内容
(一)地基与基础,包括土质情况、槽基几何尺寸、标高、地基处理;
(二)主体结构各部位钢筋,内容包括:钢筋品种、规格、数量、间距、接头情况及除锈、代用变更情况;
(三)桥梁等结构物预应力筋、预留孔道的直径、位置、坡度、接头处理、孔道绑扎牢固等的情况;
(四)现场结构焊接,包括焊条牌号(型号)、焊口规格、焊缝长度、高度及外观清渣等;
(五)桥梁工程桥面防水层下找平层的平整度、坡度、桥头搭板位置、尺寸;
(六)桥面伸缩缝埋件规格、数量及埋置位置;
(七)钢管管道内外绝缘防腐;
(八)直径1200mm以上钢管管道椭圆度;
(九)雨、污水管道:混凝土管座、管带及附属构筑物隐蔽部位;
(十)热力管道:管道保温、管沟及小室外部防水;
(十一)水工构筑物及沥青防水工程,包括防水层下的各层细部做防水变形缝等;
(十二)通信管道工程;
(十三)设备基础及水泥混凝土的配筋尺寸、养护、等级、表面标高;
(十四)光电缆的布放、预留长度、接头的物理、电气性能,电缆沟的开挖与回填及光电缆的接续;
(十五)接地体的埋设、引接和接地电阻(分干、湿两级)、机电设备支架箱体的防锈防腐处理。
三、隐蔽工程的完工流程
由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还得重新覆盖和掩盖,会造成返工等非常大的损失,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双方的损失,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程顺利完成,承包人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检查合格的,方可进行隐蔽工程。实践中,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当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及时通知发包人或发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并参加隐蔽工程的作业。通知包括承包人的自检记录、隐蔽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发包人或其派驻的工地代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到达隐蔽现场,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发包人或者其派驻的工地代表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发包人检查发现隐蔽工程条件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完善工程条件。隐蔽工程条件符合规范要求,发包人检查合格后,发包人或者其派驻工地代表在检查后拒绝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的,在实践中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