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9月,工厂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首批在境外上市的规范化股份制改制试点企业之一,并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其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投入设立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12月28日实行重组分立。改制后,作为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的持有者,保留法人地位,行使法人股股权。作为存续企业,主要为股份公司提供与发电设备产品相配套的系列产品和从事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环保设备的制造,并承担工厂原兴办的社会职能和后勤服务产业,为股份公司提供专项服务。2005年10月,按照有关要求,国有股权的管理权已上交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