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
法律主观:
合伙企业 是指由各 合伙人 订立 合伙协议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 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是依照 公司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 和 股份有限公司 ,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两者的主要区别: 1、承担责任不同,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共负盈亏,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也需要还企业的 债务 。公司承担是有限责任,即以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不足部分股东个人财产不承担。 2、缴纳的税种不一致,合伙企业缴纳 个人所得税 ,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地位不同,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属于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合法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