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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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峰3M22Zf
2016-05-27 · TA获得超过21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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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担保制度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一开始就与金钱借贷关系息息相关。现今,债权担保的意义已不仅是单纯的担保问题,而且可能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实现来推动借贷关系的蓬勃展开,对促进资金融通直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
从实质上讲,资金融通是整个商品流通过程的货币表现。实物运动表现为货币资金的循环。
从经济的角度看,资金的闲置就意味着实物的闲置,可见得资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法律意义上说,资金融通过程主要是指借贷关系的成立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在市场经济社会里,由于种种因素的作用,致使货币与实物在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分布总是处于不平衡状态。
一方面是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作为借出贷币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以利用保证、抵押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
在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从特定担保物中实现优先受偿。所以债权人不必担心因债务不履行而遭受不测之险,其贷放资金的经济动机可以正常实现。
其债权一旦受到担保的有力保护,债权人势必会乐此不疲,进而积极主动地寻求贷款对象,以便获取贷款利息,实现其利润增值。可见,债权担保制度能够鼓励债权人放心大胆地贷放手中的资金,从而加快贷币循环过程,在全社会范围内促进资金的融通。
另一方面是无钱或缺钱的人在借入一定资金后,原则上并不因为设立担保就使他失去了对其物的用益权或处分权。
在保证中,很明显,保证人不会因为替他人作保而受到制约。也即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而在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中,情况有些复杂,但总体上来说,担保物的实体所有权仍留于担保人手中。
债权担保有价值性或变价性,一般是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债权清偿;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期间仍然拥有担保物的所有权或产体上的用益权。这一点在不移转达占有的抵押权原则上也不失其对质物、债务人也不失其对留物的处分权,只是在实际上有一定限制而已。
因此,通过设立债权担保,债务人不但如愿取得贷款,而且仍旧可以处分或用益担保物。尤其是在物的担保中,债务人既达到了贷款的目的,同时又使其特定担保物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即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资金融通的双重意义在这里得以充分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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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6 · 专注科普财经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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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担保的主要目的是: (1)担保机构保证在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本息时,负责支付借款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本息; (2)借款保证合同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在借款人或保证人偿还本息后失效。贷款担保是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其主要目的是缓解企业融资困难,分散银行借贷和企业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起到保证信用贷款安全和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以借条、收据、借条等债务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借款已经偿还的,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人的防卫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且能够合理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贷数额、给付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本地或者区际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核实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贷款担保人的要求是什么? 1.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得作为担保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作为担保人。企业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企业有权拒绝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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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
2021-04-28 · 百度认证:无讼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官方账号,品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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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是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作为借出贷币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以利用保证、抵押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在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从特定担保物中实现优先受偿。所以债权人不必担心因债务不履行而遭受不测之险,其贷放资金的经济动机可以正常实现。

其债权一旦受到担保的有力保护,债权人势必会乐此不疲,进而积极主动地寻求贷款对象,以便获取贷款利息,实现其利润增值。可见,债权担保制度能够鼓励债权人放心大胆地贷放手中的资金,从而加快贷币循环过程,在全社会范围内促进资金的融通。

另一方面是无钱或缺钱的人在借入一定资金后,原则上并不因为设立担保就使他失去了对其物的用益权或处分权

在保证中,很明显,保证人不会因为替他人作保而受到制约。也即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而在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中,情况有些复杂,但总体上来说,担保物的实体所有权仍留于担保人手中。

债权担保有价值性或变价性,一般是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债权清偿;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期间仍然拥有担保物的所有权或产体上的用益权。这一点在不移转达占有的抵押权原则上也不失其对质物、债务人也不失其对留物的处分权,只是在实际上有一定限制而已。

因此,通过设立债权担保,债务人不但如愿取得贷款,而且仍旧可以处分或用益担保物。尤其是在物的担保中,债务人既达到了贷款的目的,同时又使其特定担保物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即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资金融通的双重意义在这里得以充分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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