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大家一个问题,企业发送offer后又拒绝录用怎么办?企业该不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企业发送offer后又拒绝录用,候选人可以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候选人申请仲裁,企业可能会被判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候选人的实际损失。
入职邀请函(或称offer letter、录用信、录取通知等)的法律性质,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但法律理论界倾向于将其比照统一《合同法》中的“要约”文件处理。并且,这种观点也已得到目前已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或判决的支持。
录用通知,或圆纯银称offer,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向决定录用的员工单方发出的愿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从《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考查,录用通知就属于要约,是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要约。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一份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
所谓"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应当由受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向要约人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按照这样的一裤闭般原理,当企业向决定录用的候选人发出offer(也即要约)而候选人表示接受该offer(也即承诺)后,则在企业与该员工之间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具体内容通过录用通知来体现。
换言之,录用通知从一个企业单方发出的要约变成了企业和候选人双方达成合意的一纸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开始对劳资双方进行调整,而候选人表示接受录用但实际用工之前,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是受《合同法》的规范。因此,此合同在法律上应当界定为普通的民事合同并非劳动合同。
offer是否对企业具有约束力,关键在于是否被候选人接受。如果候选人接受则对企业产生约束力,如果候选人不接受或者虽然接受但是对offer上的条件作出了实质性变更的话,则本录用通知对企业不具约束力。
候选者接受录用通知而遭到企业撤销,企业的这一行为,法律上应当界定为预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
尽管企业违约,但是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不能通过强制企业和候选人履行的方式,因为民事合同具有不可强制性,只能追究财产上的损失。由于候选人已经对企业形成了一种合理信赖,那么如果候选人能够证明其因为企业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则企业应该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橘宴。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参照统一《合同法》对要约的规定,对于入职邀请函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一、入职邀请函到达候选人后便已生效,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企业不按要约中写明的条件与受要约方签合同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受要约方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理论上,如果企业想要撤回入职邀请函,必须在邀请函到达候选人之前,将撤回通知送达候选人。但由于入职邀请函比撤回通知先发出,这一点在实际上很难做到,做到了也很难证明,因此,在实践中,入职邀请函发出后便已生效,对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能撤回。
所以,在实践中,入职邀请函发出之后,就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企业就应当与候选人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拒绝录用。否则,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需要赔偿候选人的实际损失。
不过,如果你能举证,由于企业给你发早亏答offer后又拒绝录用的行为使你蒙受损失,比如放弃了原来的工作导致的误工费用、违约费用,还有去企业报道的交通费用等等,陆慧你可以要求企业赔偿上述损失。因为企业发给你的offer属于要约,只要你同意报道就属于劳动合同已经成立了,企业拒绝履行要约属于违约行为,你有权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