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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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至十五条规定,劳动就业有五项原则:

1、平等就业原则,指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

2、相互选择原则,指劳动者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主择优选择劳动者。

3、竞争就业原则,指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考试考核竞争取胜而获得就业岗位。

4、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指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处境不利的人员,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人员。

5、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原则,指用人单位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扩展资料:

未成年人与特殊群体的劳动就业权利

1、未成年人权利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等使用童工;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禁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颁发个体营业执照;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做童工。

2、妇女权利

《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劳动就业上男女平等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也是我国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用人单位不能以性别为理由拒绝录用妇女,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用人单位不能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残疾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具体规定:

(1)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2)残疾人劳动就业,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3)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

(4)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5)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6)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受。

4、退役军人权利

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劳动就业也有规定:

(1)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保证退伍义务兵的第一次就业;

(2)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3)对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安排工作的伤病残退伍义务兵,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他们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应等同本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无特殊理由不得辞退;

(4)随用工单位劳动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在签订合同,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5、少数民族人员

国家对少数民族人员的就业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该法第23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自治州、自治县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人员,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62条又规定:“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就业权

冷暖自知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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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平等就业和双向选择原则和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等。

第一,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
我国《劳动法》对促进就业作了专门的规定。

国家促进就业的措施主要有:

①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②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以增加就业机会。 

③国家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

④国家建立和健全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 第二,平等就业和双向选择原则 平等就业是指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均享有平等的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

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就业资格的平等,即劳动者的就业资格是平等的,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二是就业能力衡量尺度的平衡,即社会对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要以同一标准进行衡量。 双向选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爱好以及才能等自由选择职业,而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劳动者。双向选择有利于发挥雇佣双方的能动性。

第三,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 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的主要体现就是为特殊群体提供特殊就业保障。特殊就业保障的对象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和少数民族人员。

《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十四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两条是对特殊就业保障的规定,体现了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

扩展资料: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

相应地,我国劳动经济也正在向结构更加合理、领域更加开放、分工更加复杂、劳动力市场更有活力、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工作更有保障、形态更加高级的阶段演化,未来将呈现出“人才红利”凸显、创业理念深入人心、就业环境更加公平、从业状态逐步改善等较为明显的特征。

“人才红利”凸显

多年以来,丰富且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为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分工,成为一个工业生产大国作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我们的更高追求是成为工业生产强国,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人才。受人口老龄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劳动年龄人口近年来开始出现绝对值下降,这意味着我们长期依赖的“人口红利”将趋于减少。

同时,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上升,标志着我国进入“人才红利”期。“人才红利”是指由于人才的规模增长及其充分利用所产生的超过同样数量简单劳动力投入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在未来“人口红利”逐渐消失的发展阶段,劳动力市场将实现由“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的转变。

“人才红利”的获得需要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大力支持。义务教育的普及率不断提高,更多的适龄学生能够接受教育和更长的教育年限,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可使我国人力资源的素质不断提高。

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需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开发人才资源,加快中国从人口大国向人才资源强国转变的进程。

因此,首先要逐步完善高校培养机制,了解市场的需求,合理区分应用专业型大学生和学术科研创新型大学生培养之间的差异,充分挖掘大学生人才资源的优势。

其次要通过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供更多的适合高素质人才发展的工作岗位。

再次要大力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的领军型人才与创新型人才,提高优势人才待遇水平,促进海外优秀的人才回国发展;最后,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完善的创业环境将会为高素质人才能力的发挥提供更好的平台。

创业理念深入人心

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理念正日益深入人心。各种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有效激发了社会活力,释放了巨大创造力,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

未来在国家“双创”的号召和支持下,为迎接新的创业浪潮的到来,应积极推动我国由“被动就业”向“主动创业”的转变。

据相关研究数据显示,从衡量创业活跃度指标“新注册企业密度”(每千名劳动年龄人口新注册企业数量)来看,我国目前新注册企业密度值在世界范围内尚处于中等偏下水平;我国大学毕业生创业占毕业生总数的比例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创业成功率也还比较低。

经验数据表明,我国创业行为、创业活动、创业意愿等都是相对欠缺的,在未来发展阶段应有所转变。

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人们将已经萌发的创新创业理念变成现实,不仅能让人们成功实现自己的目标,还能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

首先,政府层面应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简政放权的实施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在未来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应积极推动商事制度改革,更多地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开展“一站式”窗口服务模式,改善创业者的政策环境,激发创业者的积极性。

其次,教育层面应积极完善创业创新教育体制,进一步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创业教育管理体系,为培养创业型人才提供政策支持和组织环境。

创业教育的普及不应只在高等教育阶段开展,而可以更早地植入教育体系,增强人们的创业意识,鼓励高校与培训机构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多方式开展创业培训教育,建立适宜的创业孵化基地,设置多样的创业创新课程,提高“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普及力度。

再次,市场层面应逐步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垄断,消除市场准入障碍,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征信体系以更好地规范企业的信用行为。

最后,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指引下,逐步完善创业法制环境,为创业者提供稳固的法律保障,完善的法制环境有利于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激发创业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创业者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

就业环境更加公平

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上还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现象,主要包括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等,影响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妨碍了劳动者平等自由的就业权利的实现,破坏了公平的就业环境。

未来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不断提高,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劳动者维权意识、法律意识、公平意识逐渐增强,就业环境必然走向更加公平合理。应树立更加注重劳动者个人能力的新观念,采取综合措施促进公平就业。

首先,完善全国范围内公平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性条款。其次,建立和健全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不断提高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再次,不断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鼓励和支持人们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继续深化相关领域的改革。新时期各地区应当尽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等诸项措施,使劳动力能够更加自由地在不同地区流动,形成统一协调的全国劳动力市场,同时还应当加强劳动力市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就业弱势群体的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力度。

从业状态逐步改善

长期以来,中国作为“世界工厂”,劳动者的从业状态总体以“低工资、高风险、低效益”为特征,大量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将制造业、服务业的部分环节外包给中国,利用我国劳动力成本低廉等优势谋取利益。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不仅需要从“中国制造”转向“中国创造”,进而不断提高我国在国际分工价值链的阶位,而且在劳动经济领域,中国劳动者从业状态应当由“低工资、高风险、低效益”转变为“高工资、低风险、高效益”。

劳动者从业状态的转变,不仅需要优化升级我国产业结构,还需要配套措施改革,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使劳动者更加有尊严地工作与进行职业选择,进而更加充分发挥劳动者个人的人力资本价值。

首先,产业结构升级是从业状态转变的关键。我国经济正处在从要素驱动向效率驱动、创新驱动迈进的关键时期,在“中国制造2025”的建设布局下,随着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国际产业向我国转移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低端行业。

一方面,在经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际产业转移的大背景下,劳动者的地位将会得到进一步提升,劳动者作为生产力要素,同时也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活动主体,需要得到应有的价值承认,这种承认不仅仅是表现在工资方面的,也表现在工作环境、福利保障等方面。另

一方面,积极推进我国产业链从中低端向中高端迈进成为必要,应积极推动我国部分产业全面嵌入全球产业价值链,推动制造业功能和链条升级;搭建和延长产业价值链,形成东中西部梯度发展格局等。

其次,制度完备是从业状态转变的依托。未来应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全覆盖,促进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公平可持续发展,落实带薪休假,加强劳动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提供更多的劳动者就业机会等,以促进体面劳动的实现。

新型劳动关系出现

随着移动互联网、APP、移动支付等新技术、新应用的出现,共享经济迅速发展。在共享经济背景下,处于闲置状态的人力资本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使用权的有偿让渡,这有可能形成一种新的劳动关系模式。共享经济的发展改变了传统劳动关系模式中的人力资本特征,从而导致劳动关系形态的变迁。

在“互联网+”的新型劳动关系下,出现了不少非传统劳动关系的工种类,如,网约车公司的专车司机、外卖平台的外卖员、网上预约上门的私人厨师……诸如此类的新型劳动工作内容,成了越来越多人的择业新选择,并呈现出工作场所不固定、工作时间更加灵活、服务对象的多元化等新特点。

互联网经济形态下劳动关系、用工形式与内容等都发生了变化,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劳动保护制度以维护新经济模式下的灵活就业关系以及相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就业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新闻网——我国劳动就业新趋势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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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之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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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平等就业和双向选择原则和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等。
第一,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
我国《劳动法》对促进就业作了专门的规定。国家促进就业的措施主要有:①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②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以增加就业机会。 ③国家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④国家建立和健全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 第二,平等就业和双向选择原则 平等就业是指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均享有平等的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就业资格的平等,即劳动者的就业资格是平等的,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二是就业能力衡量尺度的平衡,即社会对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要以同一标准进行衡量。 双向选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爱好以及才能等自由选择职业,而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劳动者。双向选择有利于发挥雇佣双方的能动性。
第三,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 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的主要体现就是为特殊群体提供特殊就业保障。特殊就业保障的对象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和少数民族人员。《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十四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两条是对特殊就业保障的规定,体现了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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