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我是2011年12月2日与卖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当时的房子是卖方卖方的唯一住房,现在我要办大红本时确发现卖方在折期间又网签了一套住房,地税局说我买到手的房子不能算卖方的唯一...
我是2011年12月2日与卖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当时的房子是卖方卖方的唯一住房,现在我要办大红本时确发现卖方在折期间又网签了一套住房,地税局说我买到手的房子不能算卖方的唯一住房了,需要交纳1%的个人所得税。请问地税局如此认定唯一住房是否正确,这个个人所得税确实需要交吗?
卖方网签是在我们签购房合同之后,是不是不应该交个人所得税,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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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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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二手房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房产所得,由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的的税费叫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1、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住房原值凭证,按:(交易价格-房产原值)*20%来缴纳。2、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的,按交易价格的1%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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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看合同中对税费是怎么约定的——税法规定是由卖方交营业税、个税;买方只需交契税一项而已。
也就是这1%的税款有谁来承担的问题。
也就是这1%的税款有谁来承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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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网签时间为准,如果卖方与你签署的合同在他买房网签之前,就不存在这问题。如果相反,税务局认定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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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卖家承担,买家承担的!买家应该尽量规避此类风险!如果知情就属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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