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附加税的问题
我公司上个月刚刚办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这个月需要缴纳增值税4900元,请问还要在地税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马?我刚刚做会计不久,不太懂。...
我公司上个月刚刚办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这个月需要缴纳增值税4900元,请问还要在地税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马?我刚刚做会计不久,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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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一、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应交纳的地税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各地的比率会有差别,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应交税金-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金-地方教育费附加
后两项教育费附加,新准则不用“其他应交款”改为“应交税金”科目。
二、有3种,分别是城市建设维护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以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为基数。具体计算:
城市建设维护税=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7%
教育费附加=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3%
地方教育费附加=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2%
扩展资料:
增值税附加税的计提标准
1、增值税附加税分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是不用交附加税的,内资企业得交。 从2010年12月起,外资企业也需要缴纳附加税。
2、内资企业的增值税要交附加税,附加税就是市区按增值税的百分之七计算城建税(县镇按百分之五计算城建税);按百分之三计算教育费附加;按照百分之二计算地方教育费附加。
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差额,销项税按照13%交税。小规模企业,按照3%交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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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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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7-10-09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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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应交纳的地税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各地的比率会有差别,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应交税金-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金-地方教育费附加
后两项教育费附加,新准则不用“其他应交款”改为“应交税金”科目。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应交税金-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金-地方教育费附加
后两项教育费附加,新准则不用“其他应交款”改为“应交税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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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有7%、5%、1%三个比例看你们属哪个比例:
城建税:4900*7%=343(元)
教育费附加:4900*3%=147(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490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343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47
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有7%、5%、1%三个比例看你们属哪个比例:
城建税:4900*7%=343(元)
教育费附加:4900*3%=147(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490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343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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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附加税有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都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按照增值税应纳税额乘以相应的比例,在地税局申报缴纳。
城市建设税=增值税*7%(在市区,7%;在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和镇的,1%。)
教育附加费=增值税*3%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
城市建设税=增值税*7%(在市区,7%;在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和镇的,1%。)
教育附加费=增值税*3%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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