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法中的简易程序至少需要几名执法人员
行政处罚法中的简易程序中没有规定至少需要几名执法人员,一般程序中是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扩展资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1、 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节复杂的按,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中没有简易程序,只规定了普通情况的的调查不少于两人,简易程序是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扩展资料:
简易程序的审理人数和结案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然,要求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定,这个规定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个规定对法院没有约束力。有可能违反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定,但违规并不一定违法。
从逻辑上讲,如果要对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执法人员人数进行限制,也应当是单数而不能是两人。因为两人意见如果不一致时,以谁的意见为准?如果以其中一人意见为准,那么另一人不同意他的处罚决定,为何还要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签名的意义何在?如果不签名,和一个人作出处罚决定有何区别?所以,必须是单数,这样才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但单数除了一人之外,至少需要三个人,如果由三名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还能说该程序简易吗?这是否浪费行政资源?所以,这是一个逻辑难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只有承认一名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对于简易程序需要几名执法人员的问题,目前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立法初期,1名执法人员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调查取证的,由于后来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些被处罚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适用简易程序收集的证据有异议,而只有1名执法人员说服力比较弱,为避免这种争执,很多地方政府规章逐渐把所有行政执法都硬性归定为2名执法人员;
3、目前,大多数行政机关都默认了必须2名执法人员的这种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