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级伤残是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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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然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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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例如: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 c、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h、面部大量细小授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75%以上。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6、盆部损伤致: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b、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c、子宫全切。

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8、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9、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6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90%以上; c、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e、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f、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这体表面积40%以上。

扩展资料

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4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14 个月= 35714 元;

2、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 60%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40 个月×2551 元 =10204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 8 个月×2551 元=20408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5714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0204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0408 元=158162 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残等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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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标准参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六级伤残: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 cm 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 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3 ;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 2 ;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 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领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同上),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阴茎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扩展资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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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司卷K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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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评定标准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六级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 cm 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 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 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领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同上),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身体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4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14 个月= 35714
元.。

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 60%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40 个月×2551 元 =10204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 8 个月×2551 元=20408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5714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02040 元+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 20408 元=15816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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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工伤鉴定标准是: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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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任何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职工,都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只是是否符合标准,评上级而已。像你这种情况,由于受伤补位不在面部,主要看留下瘢痕大小,如果>1%就达到10级了。 二、同事操作失误的行为,属于履行职责失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单位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予以了赔偿,你再对同事提出经济赔偿不会获得法律支持。 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 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2、《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J)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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