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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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应当充分尊重教师的权利;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和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这也是教师的权利之一;
二、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体罚学生,尊重学生;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责任心;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体罚学生,及时家校沟通,时刻关心学生的身心状况,培养学生积极向上的品质;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使纠正学生的错误;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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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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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常考点,各种题型都有出现,是必须识记并理解应用的,下面给大家进行详解,以帮助各位考生正确解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规定:
第七条 【教师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表现形式:1.间接侵犯,人身受攻击而不能上班,是连带侵犯;2.直接侵犯,被剥夺或不能正常行使。最常见的说法是让不让老师上课,或者不让开展教育实践,都是金饭了教育教学权。
(二)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一条要正确理解,评价的是学生,是评价而不是侮辱。
(四)获取报酬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要注意教师寒暑假进修期间是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
(五)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例:某个老师给学校提出建议,但是领导说这跟你没关系,你上好课就可以了,侵犯了民主管理权。
(六)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在不影响教育教学任务的情况下,可以在职学习。
第八条 【教师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以上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规定:
第七条 【教师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表现形式:1.间接侵犯,人身受攻击而不能上班,是连带侵犯;2.直接侵犯,被剥夺或不能正常行使。最常见的说法是让不让老师上课,或者不让开展教育实践,都是金饭了教育教学权。
(二)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一条要正确理解,评价的是学生,是评价而不是侮辱。
(四)获取报酬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要注意教师寒暑假进修期间是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
(五)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例:某个老师给学校提出建议,但是领导说这跟你没关系,你上好课就可以了,侵犯了民主管理权。
(六)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在不影响教育教学任务的情况下,可以在职学习。
第八条 【教师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以上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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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有的领导把教师的权利,变成私人拉拢关系的手段,喜欢谁,就让谁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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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常考点,各种题型都有出现,是必须识记并理解应用的,下面给大家进行详解,以帮助各位考生正确解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规定:
第七条 【教师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表现形式:1.间接侵犯,人身受攻击而不能上班,是连带侵犯;2.直接侵犯,被剥夺或不能正常行使。最常见的说法是让不让老师上课,或者不让开展教育实践,都是金饭了教育教学权。
(二)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一条要正确理解,评价的是学生,是评价而不是侮辱。
(四)获取报酬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要注意教师寒暑假进修期间是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
(五)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例:某个老师给学校提出建议,但是领导说这跟你没关系,你上好课就可以了,侵犯了民主管理权。
(六)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在不影响教育教学任务的情况下,可以在职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规定:
第七条 【教师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表现形式:1.间接侵犯,人身受攻击而不能上班,是连带侵犯;2.直接侵犯,被剥夺或不能正常行使。最常见的说法是让不让老师上课,或者不让开展教育实践,都是金饭了教育教学权。
(二)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一条要正确理解,评价的是学生,是评价而不是侮辱。
(四)获取报酬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要注意教师寒暑假进修期间是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
(五)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例:某个老师给学校提出建议,但是领导说这跟你没关系,你上好课就可以了,侵犯了民主管理权。
(六)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在不影响教育教学任务的情况下,可以在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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