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辞职需提前30天,如果不到30天离职的,则不发放工资,这个应该怎么办?
我们加班从来不给我们算加班费,但加班费这条公司并未有正式文件说没有,只是老板和部门主管口头宣布的,这样的话,是不是可以不需要提前30天提出申请辞职呢?应该怎么做??...
我们加班从来不给我们算加班费,但加班费这条公司并未有正式文件说没有,只是老板和部门主管口头宣布的,这样的话,是不是可以不需要提前30天提出申请辞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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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劳动者有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任意克扣。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者有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任意克扣。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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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不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提前30日通知。即使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离职,离职时用人单位仍应将劳动者已上班时间的工资支付给劳动者,并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支付。但由于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离职而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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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需履行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义务,因此,公司的规定基本符合法律规定。
但你们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公司克扣你们加班费为由,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除无需提前通知外(即可以即时离职),还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被克扣的加班费。
但你们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公司克扣你们加班费为由,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除无需提前通知外(即可以即时离职),还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被克扣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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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到30天离职 工资应该结算到工作结束之日
但用人单位也可以追究你提前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加班费可以要求支付
但用人单位也可以追究你提前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加班费可以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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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加班有记录的话
你们可以拿着这个考勤记录向当地工会提出要求企业给你们支付加班费
针对于辞职必需提前30天的规定
就可以知道你们公司还是按《劳动法》来执行的
只是管理上还有有些家庭化
所以 你可以书面提出辞职
再软磨硬泡找领导批准提前离职就好了
你们可以拿着这个考勤记录向当地工会提出要求企业给你们支付加班费
针对于辞职必需提前30天的规定
就可以知道你们公司还是按《劳动法》来执行的
只是管理上还有有些家庭化
所以 你可以书面提出辞职
再软磨硬泡找领导批准提前离职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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