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上刺字的刑法,开始于什么时候?

为什么唐朝秦琼发配脸上不刺字,而宋朝林冲发配却要刺字?... 为什么唐朝秦琼发配脸上不刺字,而宋朝林冲发配却要刺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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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脸上刺字的刑罚,开始于周代。
二、脸上刺字的刑罚,叫黥刑,是上古五刑之一,属于肉刑之一。它经历了从墨刑到黥刑再到刺配的演变过程。
(一)墨刑
1、早在周代的五刑中,就出现了黥面刑,当时称之为墨刑。墨刑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的字成为永久性的记号。这种刑罚也要伤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于身体的明显部位,无法掩饰,不仅给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同时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人的面部神经是极其敏感的,犯人在被黥面时的疼痛之状可想而知。由于伤口感染,有的犯人也会因黥面而致死。墨刑在最初规定为刑罚的时候,施行时用刀,后世才采用针刺。
2、从西周时起,墨刑的使用很普遍,周初刑法规定“墨罪五百”,即列举应处以墨刑的罪状有五百条之多。
(二)黥刑
1、战国时秦称墨刑为黥刑。
2、汉初刑法沿袭秦制,仍使用黥面之刑。
3、晋代时期,随着某些肉刑的恢复,黥面也重新被采用。
4、南北朝时期,《酉阳杂俎》中还记述了这样一则故事,证明黥痕可以深深印到人的骨头上。
5、唐代贞元年间,段成式的从兄经过一个叫黄坑的地方,他的随从拾取死人的头颅骨,打算用它配药,看见一片骨头上有"逃走奴"三个字的痕迹,色如淡墨。段成式判断这是古时被黥面的人的头骨,而且很可能就是晋代逃亡过的奴婢的遗骨。
6、南北朝时期,据《南史·宋明帝纪》,四六八年,宋刘彧颁行黥刑和刖刑的条律,规定对犯有劫窃官仗、伤害吏人等罪者,要依旧制论斩;若遇赦令,改为在犯人两颊黥上"劫"字,同时割断两脚筋,发配边远军州;若是五人以下结伙以暴力夺取他人财物者,也同样处罚。另据《隋史·刑法志》载,五〇二年,梁武帝萧衍又颁定黥面之刑。黥面的施行方法,大概不是用刀刻,而是用针刺。如果犯有抢劫罪应当斩首而遇赦者,要黥面为"劫"字。这种刑罚实行的时间不长,五一五年即予以废除。
(三)刺配
1、隋唐五代时期,五代后晋石敬瑭滥用峻刑酷法,恢复黥刑,改称刺字,并与流刑结合使用,称为刺配,沿用至清。
2、宋朝时期,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凡是犯有重罪必须发配远恶军州的牢城营者,都要黥面,当时称为刺配。
3、辽代刑法也有黥刺,和北宋的施行方法相同。
4、元代仿照宋、金的有关法律,对盗窃罪要予以刺字,并同时施加杖刑,刺的方法和仗的数目有非常详细的条款。
5、明代关于黥刑的法律,与宋元大同小异,但使用的范围更狭窄一些。明初朱元璋于一三九七年五月在御制《大明律序》中规定,"除党逆家属"外"俱不黥刺"。
6、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并用,称为鞭刺。至清末光绪三十二年修订《大清律例》时,黥刑被彻底废除。
三、纵观各代实行黥刑的历史,古时刀刻法的黥面变为宋、元、明、清的刺字,虽然残酷的程度是在逐渐减弱,但是对受刑者的人格污辱则丝毫未变。
(参考资料:黥刑http://baike.baidu.com/link?url=I6Z4dsLdbVNdKDRjW7dcCb6laAr3vA1VgfTLeoeY0yDqu8v54-W-gf-Y-hORLip8mfYiqbu33pNqelI53Ua3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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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2 · 说的都是干货,快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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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刑
黥面
qíng miàn

【释义】:
1.于面额上刺字,以墨涅之。(1)古代的一种风俗。《汉书.匈奴传上》:"匈奴法,汉使不去节,不以墨黥其面,不得入穹庐。王乌,北地人,习胡俗,去其节,黥面入庐。"《后汉书.东夷传.倭》:"男子皆黥面文身。"

(2)古代的一种肉刑。《三国志.魏志.毛玠传》:"汉律,罪人妻子没为奴婢,黥面。"宋洪迈《容斋四笔.国初救弊》:"建州民二人,本田家客户,尝于主家塘内,以锥刺得鱼一斤半,并杖脊,黥面,送阙下。"明沈德符《野获编.谐谑.借蟹讥权贵》:"宋朱勔横于吴中,时有士人咏讥之,中联云:'水清讵免双螯黑,秋老难逃一背红。'盖勔少曾犯法,鞭背黥面,故以此嘲。"

(3)古代兵制之一。在士兵脸上刺字,防止士兵逃跑。宋苏洵《兵制》:"及于五代,燕帅刘守光,又从而为之黥面涅手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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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2 · TA获得超过2.9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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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刑名字叫“黥刑”,楚汉时期的大将黥布就是因为受了黥刑才由英布改名为黥布的。商周时期已经有了这种刑罚。
下面是百度百科的介绍:
刺配
《辞海》里的“刺配”条解释说:“中国古代刑罚的一种。在面部刺刻标记,押送边疆服役或充军,重者终身不释。始于五代的后晋、宋、元、明、清仿用。”但“刺”与“配”本是两种不同的刑罚,它们各自的起源要比此说早的多。

“刺”又称“刺字”,源自商、周时期的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之中的“墨刑”。秦汉时又称“黥刑”。《说文》云:“黥,墨刑在面也。”墨黥之刑是古代整治轻罪者的一种刑罚,其方法是在受刑者的面额上刺字,并染上黑色,以作标记。

“配”是逐步从“迁”、“徙边”、“流”演变而来的。东汉末年,“徙边”还成了死刑株连重刑中的一种,如“丈夫处死,妻子徙边”。南北朝时,北魏统治者总结了迁徙之刑施用700多年的经验,认为此刑既可将危险人物驱逐到边远地区,有可屯垦戍边补充军力,于是将“徙边”改成“流刑”(即把犯人押送到边远地区服劳役),是新五刑(死、流、徙、鞭、杖)之一。

五代时,后晋的建立者晋高祖滥用严刑酷法,煞费心机地把废止了几百年的墨黥之刑重新搬了出来,“刺配”之刑就此产生了。在宋代,刺配之风盛行,手段也更残酷。《宋代刑法考》云:“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仗其背,又刺其人,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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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名著《水浒传》中有这样一段故事,80万禁军教头林冲,遭朝中权贵陷害,被“刺配”江州,途中屡遭歹人暗算,几乎丧命,最后在梁山好汉的帮助下,奋起反抗,终于被逼上了梁山,与梁山好汉共举“替天行道”大旗,成为农民起义军中的一员猛将。

林冲所犯之“罪”是否成立,另当别论,林冲所受的“刺配”在古代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刑罚呢?

刺配是我国唐末五代以来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其法可溯源到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齐律》,凡“论犯可死,原情可降”的鞭、笞各一百,并处以髡发之刑,发配边境,以为兵卒。隋唐法律确立封建五刑制度,废除了鞭、流并用的刑罚,改为流配、服役结合,凡处以流刑的,均于流放地服役一年。后唐时,对凡处以流刑的,一律附加杖刑。后晋时,又创刺面之刑,将刺面与流配结合起来,合称刺配,但是那时刺配仅为刺面与流刑两者合用。

北宋时,统治者又实行折杖法,以杖刑代替原来的苔、杖、徒、流四种刑罚的执行。但同时又沿用和发展了后晋以来的刺配之刑,作为对死刑的宽宥。刺配之刑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仅次于死刑。

宋代的刺配按罪轻重的不同而不同,分为刺配本州、邻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及沙门岛等不同等级,刺面也分为“大刺”和“小刺”。凡犯重罪的,就把字刺得很大,而且根据不同的罪行,所刺的形状也不一样。如,宋朝曾规定: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后来又规定,“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在额头上要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两颊。所刺内容除“选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于脸上的。到了配所后,所服劳役的种类很多,而大量的是充当军役。服役也没有一定的期限,因为宋代大赦多,几乎每两三年就有一次。每次大赦,由主管刺配犯人的官吏将配役者的情况上报,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或服役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释放回家;而罪行严重的,则要终身服役。

刺配在制定之初,原为对死刑的宽宥,但在后来的实际执行中,范围日益扩大。宋真宗时,刺配之罪共 46条,到孝宗时,已增加到了570多条。实际上对许多死刑以外的犯罪也大量适用刺配,以至出现了州郡牢城营中刺配犯人额满甚至超额的现象。地方的司法官吏也滥施刺配之刑。北宋末年,金兵南下,草莽群雄奋起抗金,他们中不少人是罪犯。南宋建立后,他们接受了朝廷的封号,先后入朝。但在朝觐皇帝时遇到难处,他们大多脸上刺有金印,按法律规定,罪犯不得入朝。为此,宋高宗于1144年发布诏命:“今后臣僚有面刺大字或灸烧之人,许入见。”

滥用刺配之刑,实际上是加重了对罪犯的处罚,因而遭到不少有识之士的反对。有人主张应减少刺配刑的使用;有人主张完全废除,但均未被朝廷采用。

元朝建立后,不仅全面继承了刺配之刑,而且将原来的刺双颊发展成刺面、刺左右臂、刺项等多种方式,并将刺配广泛适用于盗贼等多种罪犯。明清时除了刺面之法,更多地用刺左右臂了,此法渐渐成为不大引人注意的处罚,直至清末废除

参考资料: http://baike.baidu.com/view/3357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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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zhdx520
201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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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刑名字叫“黥刑”,楚汉时期的大将黥布就是因为受了黥刑才由英布改名为黥布的。商周时期已经有了这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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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迷魂招不得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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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所创,所以应该是起于战国时的秦国。
如西汉开国公臣英布又名黥布,就是因为受过黥刑(即脸上刺字)。
秦琼没有刺字是因为唐王朝的开明,将此刑废除了;到宋代又恢复了;呜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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