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免税收入额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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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是指,个人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免税收入金额。

那么,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有何规定呢?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1个税提醒,常见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形如下: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5、随军家属、军转干部、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6、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有疑问,可向当地的税务局咨询。

知识能开阔眼界
2020-05-24 · TA获得超过138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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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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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帐房企业版
2019-08-14 · 全新一代智能财税软件,开启财税智能新时代
云帐房企业版
云帐房企业版是真正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技术,新一代的财务处理方式是基于企业业务单据和会计凭证的业财大数据的精准采集,再结合深度学习算法持续训练,最终形成的人工智能(AI)记账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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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9)267号文件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80号文件也进一步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等等。。。。内容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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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宝瑞通财税
推荐于2019-08-27 · TA获得超过825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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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综合性的免税规定
  (一)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独生子女费;(4)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5)托儿补助费;(6)按规定报销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7)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8)民政部门支付的救济性补助;(9)按照国家统一规
  定发给的补贴、津贴;(10)保险赔款、抚恤金;(11)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1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13)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1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所得;(15)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16)按照我国有关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17)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包括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8)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目前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只有(1)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每人每月200元;(2)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
  (二)外籍个人所得税优惠: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总局最新规定为一年不得超过两次并要有交通费支出凭证)、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4)根据两国政府签定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5)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7)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三)个人所得税的减征:
  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和幅度内减征个人所得税。
  (2)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二、单项免税规定
  1、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体育彩票和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长江学者成就奖”、第五届“宋庆龄儿童文学奖”、“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似的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8、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9、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10、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1、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三、捐赠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领中扣除。
  1、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3、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淮予全额扣除。
  4、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5、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6、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领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7、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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