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在职也可以提取吗
可以提取,但需要满足提取条件。
以杭州为例,公积金提取条件分两类:
一、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
3.、租赁住房自住
二、非住房消费类:
1,离休、退休(退职);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6、出国、出境定居;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三、提取材料
购买二手房的材料:
1、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购买二手房(存量房),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
3、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一般应由职工本人办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租赁住房自住
1、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租赁私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租发票(地税部门开具)。非本地户籍职工同时提供由租赁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居住证(或暂住证)。
(2)租赁公房自住的,提供公有房租赁证及租金收据(房管部门开具)。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一般应由职工本人办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须按以下要求分别提供身份证明资料:
①职工委托缴存单位代理人办理的,单位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职工委托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代为办理的,直系亲属应当同时出具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③职工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
3、购房人直系亲属需提取的,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其配偶、父母、子女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
扩展资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可以。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扩展资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职工购买本市或异地自住住房;
(2)经批准有合法手续的职工建造、翻建、大修(不含室内装修)自住住房;
(3)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或商业贷款)还本付息;
(4)职工离休、退休;
(5)出境定居或者户口迁出本市(县);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7)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缓刑除外);
(8)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0)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突发危重疾病 (参照市医保的十四种病种),或家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1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满两年未再就业,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有什么用?要不要提取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