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如何进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药品管理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与本条规定共同构成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进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向药监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药监部门审查后,决定许可的,发放相应的进出口准许证,进出口单位持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岀国(边)境的行为。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追究责任。
扩展资料:
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19-06-25 ·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出版社
- 官方电话
-
官方服务
- 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