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突发事件应具备怎样的心理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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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20-01-03 · 一切为了人与书的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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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危机意识。突发事件在发生前并非没有迹象可寻,这些突发事件也有一个矛盾累积、激化、直至爆发的过程,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正所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能够在平时的工作中去发现这些可能激化的矛盾,以实际行动将其化解,即使没有达到最佳效果,但在心理上也有了相应准备,而不会被打个措手不及。特别是看似细小的问题,如果解决措施不当很有可能引发大的矛盾。

危机意识的培养也是与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相联系的,例如制订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进行处理突发事件的演练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其中要特别注意遇到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沟通途径要畅通。

第二,临场心理状态。面对突发事件,必须冷静、理智,不可一味地针锋相对,一时冲动往往会导致矛盾更加激化,错过妥善处理的最佳时机。这种冷静、理智可以通过一个人的行为和语言传递给事件参与者,使各方都能够冷静下来,防止突发事件扩散。要认真倾听,很多突发事件都是当事人为了向政法机关表达自己的某些诉求,这些诉求可能是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甚至夹杂着由于愤怒而进行的人身攻击,这种情况下,公务员一定要保持克制,冷静地听完、听全当事人想说的话,显示出解决问题的诚意。

第三,神情真诚可亲。结合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政策,切合实际地向当事人进行说明,解答其提出的问题,消除其心中疑虑,对于确属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或者错误的,应及时提出补救和纠正的措施。这一过程以说明教育为主,保持平和的心态,不能急躁。再次,在与当事人的对话中要注意自己的语气和举止,要坚持立场,有理有节,举止稳重,既不因当事人的无理诉争而显露不满或不屑,也不可因工作失误而一味退让道歉,始终做到不卑不亢,依法办理。

第三,勇气和责任。处理突发事件容不得半点拖延,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决策和采取措施的思考和准备时间非常有限,带来的处理结果难以预测,具有一定的风险。可能突发事件没有得到处理,有时甚至起到相反的作用,有时采取的措施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种情况下,要求公务员有承担风险的勇气和决心,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对党和国家负责的态度,果断地采取措施控制局势。既要抓住时机敢于冒险,当机立断;又要以一个公务员的立场,本着负责的态度谨慎、小心采取措施,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仅凭匹夫之勇无益于事件的处理。

第四,统揽大局观。处理突发事件的重要原则是要以大局为重,这个大局就是构建和谐社会。处理突发事件要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我国的国际形象为首要目标。在整个过程中要时刻紧紧围绕这个大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问题。不能因为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和谐社会这个大局。有了这样的大局观,便能在紧急情况下找准问题的切入点,做出反应,稳住阵脚,不至于面对复杂的情势畏首畏尾,互相推脱,延误事件的处理,导致事态扩大。

第五,以人为本的理念。处理突发事件要坚持以人为本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关心民生,心系群众。反对“高高在上”的官僚作风。不能仅仅就事论事,要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要让人民群众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有安全感,还要让他们从政法工作中感受到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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