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大病商业补充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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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五险一金”缴费比例
一,工伤保险
榕政综[2005]70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不同,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不同的行业差别费率。一类行业、二类行业和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
1,基本医保
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榕政综[2000]364号
一、单位缴费: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职工个人缴费:职工个人以其月工资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三、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
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和属于规定范围内的特殊病种及治疗项目在门诊就医,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具体按《福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2,大病医保
福州市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大病统筹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每月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5%(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退休人员每人每月53元合计总数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大病医保的基础上,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3,自谋职业参保
关于福州市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03]148号
缴费标准和缴费办法。自谋职业人员以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自谋职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按《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三,生育保险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正)
企业应按其工资总额(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失业保险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
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养老保险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八年起每两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至18%。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总额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八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
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政办[2005]227号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1日起,征缴费率按20%执行,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具体过渡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另文下达。
六,住房公积金
关于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事项的通知
榕公积业〔2009〕6号
福州地区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最高缴存比例为各12%,最低缴存比例为各5%。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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