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4招破解试用期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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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专注大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在线教育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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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无良用人单位除了通过延长试用期这一方法来降低用人成本外,还利用劳动者对于法律规定的不甚了解,肆意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支付极低的工资报酬,甚至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针对部分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而损害劳动者法定权利的现象,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在此对劳动者进行权利告知,提醒大家维护试用期内的正当权益。
维权提示
在此,法官胡高崇提醒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而设置的种种陷阱,一定要擦亮眼睛:
提示1注意用人单位与自己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
提示2注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如工资报酬不能低于转正后的工资标准的80%,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提示3注意保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如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与此同时,劳动者也要注意避免不当维权。因为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定义务仅限于按照正式工资补偿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劳动者不能利用试用期约定的期限“倒推”劳动合同的期限,延长原来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否则就违反了合同订立的自由原则。
1试用期期限成比例不能永远试用
去年6月,小张与北京一家科贸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开始的3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每月25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3000元。入职3个月后,小张从该公司辞职。后小张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去年8月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之间的工资差额50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小张的申诉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应按照正式职工待遇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该科贸公司与小张在1年期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期限为3个月的试用期,已超过法定期限,科贸公司应该按照3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小张8月份的工资。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胡高崇认为,由于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支付劳动者较少的工资,并且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实践中就出现了用人单位超长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但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超过法定期间的试用期就会被视为非试用期,用人单位要按照员工转正后的待遇支付工资,并且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履行的,还要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试用期社保需缴纳不能拒交欠缴
去年6月小刘被某食品公司录取,公司告知小刘试用期3个月,试用合格后公司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入职一个月后,小刘发现公司的做法不妥,就与公司沟通,希望能够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公司坚持认为试用期未满,拒绝为小刘缴纳社保。
无奈,小刘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公司邮寄了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小刘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该食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最终,小刘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海淀法院的支持。
法官说法
胡高崇法官说,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做法,此举可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以此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补偿金。
另外,用人单位也不应当存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侥幸心理,否则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发生工伤、疾病、意外伤亡,公司将承担因此发生的大笔赔偿费用,得不偿失。
3试用期解约有限制不能说辞就辞
小孙应聘进入一家广告公司,双方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后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小孙试用期未满就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解聘理由是小孙“不符合录用条件”。
跟公司交涉要求留任无果后,小孙愤而起诉,要求法院认定公司的解聘决定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广告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孙不符合录用条件,故撤销广告公司关于解除与小孙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判决广告公司继续履行与小孙的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
就此法官胡高崇列举,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而除上述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还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单约试用期无效试用期变正式期
前年7月,小谭到一家药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6个月期限的试用期合同。公司告知小谭:试用期满后,若小谭工作表现良好,公司会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去年1月,小谭试用期满后因表现良好,与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想继续留用小谭,便提出再签订一份1年期的劳动合同。
此时,小谭主张已签过两次合同,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药品公司未能同意。于是小谭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药品公司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说法
法官胡高崇说,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与之签订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个月到6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用人单位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约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仅需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风险,还白白“浪费”了一次固定期限合同,因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得不偿失。
针对部分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而损害劳动者法定权利的现象,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在此对劳动者进行权利告知,提醒大家维护试用期内的正当权益。
维权提示
在此,法官胡高崇提醒广大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而设置的种种陷阱,一定要擦亮眼睛:
提示1注意用人单位与自己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
提示2注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如工资报酬不能低于转正后的工资标准的80%,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提示3注意保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如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与此同时,劳动者也要注意避免不当维权。因为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定义务仅限于按照正式工资补偿违法约定的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劳动者不能利用试用期约定的期限“倒推”劳动合同的期限,延长原来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否则就违反了合同订立的自由原则。
1试用期期限成比例不能永远试用
去年6月,小张与北京一家科贸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开始的3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每月25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3000元。入职3个月后,小张从该公司辞职。后小张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去年8月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之间的工资差额50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小张的申诉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应按照正式职工待遇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该科贸公司与小张在1年期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期限为3个月的试用期,已超过法定期限,科贸公司应该按照3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小张8月份的工资。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胡高崇认为,由于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支付劳动者较少的工资,并且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实践中就出现了用人单位超长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但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超过法定期间的试用期就会被视为非试用期,用人单位要按照员工转正后的待遇支付工资,并且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履行的,还要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试用期社保需缴纳不能拒交欠缴
去年6月小刘被某食品公司录取,公司告知小刘试用期3个月,试用合格后公司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入职一个月后,小刘发现公司的做法不妥,就与公司沟通,希望能够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公司坚持认为试用期未满,拒绝为小刘缴纳社保。
无奈,小刘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公司邮寄了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小刘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该食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最终,小刘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海淀法院的支持。
法官说法
胡高崇法官说,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做法,此举可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以此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补偿金。
另外,用人单位也不应当存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侥幸心理,否则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发生工伤、疾病、意外伤亡,公司将承担因此发生的大笔赔偿费用,得不偿失。
3试用期解约有限制不能说辞就辞
小孙应聘进入一家广告公司,双方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后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小孙试用期未满就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解聘理由是小孙“不符合录用条件”。
跟公司交涉要求留任无果后,小孙愤而起诉,要求法院认定公司的解聘决定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广告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孙不符合录用条件,故撤销广告公司关于解除与小孙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判决广告公司继续履行与小孙的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
就此法官胡高崇列举,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而除上述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还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单约试用期无效试用期变正式期
前年7月,小谭到一家药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6个月期限的试用期合同。公司告知小谭:试用期满后,若小谭工作表现良好,公司会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去年1月,小谭试用期满后因表现良好,与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想继续留用小谭,便提出再签订一份1年期的劳动合同。
此时,小谭主张已签过两次合同,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药品公司未能同意。于是小谭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药品公司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说法
法官胡高崇说,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与之签订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个月到6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用人单位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约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仅需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风险,还白白“浪费”了一次固定期限合同,因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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