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怎么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第十四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19-02-25 · 农业农村部直属的大型综合出版社
依法登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有: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住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出资清单,只要有出资成员签名、盖章即可,无需其他机构的验资证明。
申请登记的文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显示组织合法存在的证明,也是成员资格和权利有效存在的重要证明,其真实可靠性是保证社会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登记程序由申请、审查、核准发照以及公告等几个阶段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明确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为了保证登记事项的及时有效,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交易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法定登记事项变更,主要是指:经成员大会法定人数表决修改章程的;成员及成员出资情况发生变动的;法定代表人、理事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地变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发生变化的。这些登记事项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存在和经营影响很大的事项,直接影响着交易活动的正常开展和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按照有关登记办法和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除法定变更事项外,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情形对相关登记事项进行变更,以保证自身的正常发展以及维护交易相对人的知情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登记机关受理登记后的时间作出了明确限制,即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这里的登记申请,包括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即从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所有的登记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官方服务
- 官方网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农民提交户口本复印件,非农民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成员提供营业执照);7、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村委会提交的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此外,合作社成员必须要有5名以上成员才能设立,农民成员至少占总数的80%。《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作社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二)到县公安局制定刻章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合作社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如受他人委托代办的,须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代办委托书面证明。收费内容:108元/证,(工本费: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技术服务费90元)。
(四)到县国(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 5、成立章程复印件。
(五)到银行办理开户和账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相关授权文件;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6、合作社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及其法人代表名章。
(六)到县农业局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七)除以上列的费用外,再不要任何费用。
农民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同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准备其他登记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
审批手续;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5)按《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营业执照。
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证件有:
(1)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③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④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⑤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⑥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⑦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⑧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⑨住所使用证明;
⑩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