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最新生育保险条例
上海市生育保险惠及十四万育儿妈妈
失业妇女小王上个月做了妈妈,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她,在生产过程中遇上难产。按照上海的有关规定,她能够享受4个半月的生育生活津贴(除规定的3个月外,晚育增加1个月,难产再增加半个月),每月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33元为基数,总共可以领取9149元。另外,她还可以按规定享受3000元的生育医疗费补贴。
450万人参加保险人均补贴8500元
如今在上海,像小王这样的失业女性,在生育期间都能够得到生活保障和医疗费补贴。《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简称《办法》)从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全市已有450万从业人员参加了生育保险,14万名生育妇女领取了生活津贴和医疗费补贴。来自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最新统计表明,生一个孩子,目前政府给予的补贴是人均8500余元,今后还可能逐年提高。
较低收入生育妇女生活津贴水涨船高
随着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上涨,低收入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也“水涨船高”。《办法》规定,生育妇女若养老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全市月平均工资计发。根据2004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这类低收入生育妇女今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将从1847元涨至2033元。
生育医疗补贴费用标准提高到3000元
修改后的《办法》还提高了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500元调整为30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从原来的400元调整为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00元调整为300元。此外,晚育妇女另增的生活津贴享受期限从原来的半个月调整到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