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宠物粮需要申请农业部进口登记证?
中国农业部为了加强宠物饲料的监管,《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条,特别明确了“宠物食品”的定义,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那么如何理解这三个概念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宠物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也称为宠物食品,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宠物配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单独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要。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对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需要,由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其他宠物饲料,是指为实现奖励宠物、与宠物互动或者刺激宠物咀嚼、撕咬等目的,将几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一般来说,宠物食品中单独使用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要的全价粮(包含大部分干粮和湿粮) 是属于宠物配合饲料;各种营养品、保健品、奶粉等,一般归于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归属于以上这两个产品类别的宠物食品,需要办理并取得MARA(MOA)产品登记证。零食(小冻干和罐头)、咬胶、磨牙棒等,一般属于其他宠物饲料,需要办理并取得办结通知书。
注意:产品分类以产品的原料组成成分和功能为准,不以产品干湿状态和包装形态为准。
(宠物罐头,有的是主食罐,有的是零食罐,需要进行评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