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离职可以申请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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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杰
2021-09-21 · 刑事辩护,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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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被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即劳动者被迫离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以劳动者在被单位的工作年限为基数,劳动者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劳动者被迫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为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第二种为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种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自入职开始从未缴纳;第四种情况则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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