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IF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2000年5月,英国某公司(进口方)与我国安徽某公司(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产品,价格条件为CIFLONDONG,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
2000年5月,英国某公司(进口方)与我国安徽某公司(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产品,价格条件为CIF LONDONG,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上海某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车祸通知后,我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对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方回电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15万美元。
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利息损失只赔50%,理由是自己只承担一部分责任,主要是由于出口方修改单证耽误时间;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理赔,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3个月后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5万美元。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
问题:
查阅相关的资料,本案中出口方存在什么问题?如何避免? 展开
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利息损失只赔50%,理由是自己只承担一部分责任,主要是由于出口方修改单证耽误时间;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理赔,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3个月后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5万美元。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
问题:
查阅相关的资料,本案中出口方存在什么问题?如何避免? 展开
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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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太紧,应该提前做倒签提单.
2.降价5%虽然不是合同的具体条款,但涉及的事件确实可以让进口方以此作为条件.但是这个条件并没有列名在进口方和趁运人的合同里,要求全额赔偿法律上难胜利.
综上,为避免纷争,在签立贸易合同和运输合同时,请附加发生以外的条款.
2.降价5%虽然不是合同的具体条款,但涉及的事件确实可以让进口方以此作为条件.但是这个条件并没有列名在进口方和趁运人的合同里,要求全额赔偿法律上难胜利.
综上,为避免纷争,在签立贸易合同和运输合同时,请附加发生以外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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