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的笔录与事实不符,但是已经签字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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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派出所说明情况,要求做第二次询问/讯问笔录。
但是办案民警可能不一定会搭理你,这时候你得拿出合理的理由和依据来了,不然别人未必必须采纳你第二套说辞。从证据力上来说,往往是第一份笔录的证据力强过后面的笔录。所以你需要对你之前所述不符的情况作合理的解释。
认为派出所笔录跟事实不符,但已经签字按手印,必须提供有力证据才能推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
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所谓笔录签字指不仅签自己的名字,还得签上“以上笔录看过和我所说的一样”的字样,所以你如果觉得派出所笔录跟事实不符,但已经签字按手印,必须能够提供有力证据来推翻之前的笔录,否则就要承担该笔录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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