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工资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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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工资核算,《劳动法》是这样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此外,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倍工资适用情形与计算期间
1、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须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计算期间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即《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情形下支付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封顶。
2、合同期满后未续订书面合同,须支付二倍工资。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同时,“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3、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根据《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此外,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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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倍工资适用情形与计算期间
1、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须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计算期间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即《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情形下支付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封顶。
2、合同期满后未续订书面合同,须支付二倍工资。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同时,“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3、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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