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

 我来答
创作者DH73l9dh1333AL

2022-09-14 · 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
创作者DH73l9dh1333AL
采纳数:2386 获赞数:1492

向TA提问 私信TA
展开全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鼓励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吸收社会公众代表,根据需要设独立理事或者独立董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6564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福州梦中仙子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青岛梦幻岛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昆明彩云之南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还有疑问? 马上咨询36715位在线律师,3分钟快速解答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