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管理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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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 · 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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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管理的基本内容有如下几点:单位应当按照涉密程度对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做出界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分为核心(绝密级)、重要(机密级)和一般(秘密级)三个等级。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应当会同保密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和培训。单位应当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包括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及享有的权利等基本内容。单位对在岗涉密人员应当进行保密教育培训,每人每年度不少于15学时。建立涉密人员保密自查制度。
对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情况,应当进行监督考核。涉密人员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应当调离涉密岗位。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给予相应的保密补贴。涉密人员脱离单位,应当与原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单位应当对其实行脱密期管理。核心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的脱密期为1年至2年。单位应当及时将涉密人员名单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因私出国(境)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审批。出国(境)前应当对其进行保密教育。涉密人员擅自出国(境)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起诉决定的同时,将案件基本情况通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情形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将不起诉决定书抄送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因高度敏感不宜按照常规方式通报的,可以采用适当方式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检察机关上一年度办理的侵犯国家秘密案件情况书面通报国家保密局。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或者是否属于情报进行鉴定的,应当依据《密级鉴定工作规定》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起。
第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疑难、复杂的侵犯国家秘密案件,可以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就专业性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或者参考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支持。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可以商请作出密级鉴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就鉴定依据、危害评估等问题提出咨询或者参考意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国家秘密案件,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涉案机关、单位等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向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涉案机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同时抄送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督促、指导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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