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养媳是什么?童养媳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历史上有哪些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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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们大多数新时代的人们来说,童养媳很多人估计连见都没见过。童养媳是我国封建思想下的恶俗,这队女孩子来说简直就是任何与身体上的双重摧残。本应该是成长的年纪,但是最后却成为了人家的媳妇,没有任何人权可言。第一次知道“童养媳”这个概念,是在很小的时候看一部叫做《婉君》的电视剧,当然那是一部言情剧,焦点绝不是在婉君身不由己的命运多么可怜上。
《婉君》剧照
童养媳,也叫“待年媳”、 “养媳”,是由婆家养育的女婴、幼女,等到成年后正式结婚,这种现象在清代尤为普遍。
宋朝时,上层社会就开始盛行童幼许婚。宋英宗高皇后少小时鞠养于皇宫中,英宗此时也在皇宫内,与皇后同年,仁宗谓“异日必以为配”,长大后二人遂成婚,生神宗(见《宋史·后妃传》)。这种情况在同时期的金朝也一样普遍,金世宗曾说:“朕四五岁时,与皇后定婚。”(见《金史·后妃传》)
准确来说,我国古代并无童养媳的称呼,但这种形式却很早之前就出现过了,最早可以追溯到周代实行的“媵制”,即女子出嫁时,尚年幼的妹妹与侄女随同出嫁至夫家,妹妹与侄女长大后就做了夫君的妾。秦汉以后也有变相的做法,即帝王把贵戚之女自幼选进宫,成年后即为帝王嫔妃,若自己不喜欢,就赐予王室子弟为妻妾,这其实就是“童养媳”的一种表现形式。
《公羊传》曰:“媵者何?诸侯娶一国,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意思是说,一国的诸侯娶他国的女子为妻时,嫁女方应有两个同姓国派送的女子和男子去陪嫁,而且陪嫁的女子是“娣”,即妻子的女弟;陪嫁的男子是侄,即是兄长之子。诸侯可以一次性娶妻、媵、娣共九人,然后便不能再娶。
这些随嫁的侄娣如满十五岁以上的,“能共事君子,可以往,二十而御”。如果这些侄娣不满十五岁的,就等在父母国,年长后再送到夫家,如:“叔姬者,伯姬之媵也。至是乃妇者,待父母国也。妇人八岁备数,十五从嫡,二十承事君子。”我们所熟知的姐妹同嫁一夫的例子就是尧将自己的二女嫁给舜,《尸子》有“妻之以皇,媵之以英”,即把娥皇与女英两姐妹同时嫁给舜,娥皇是嫡妻,女英即是媵妾。
《芈月传》中的芈月就是媵妾
童养媳的习俗真正的形成应该是从北宋开始,晁补之称:“民间女幼,许嫁未行而养诸婿氏者,曰‘养妇’。”(《鸡肋集》卷六七)“息妇”这个称谓到了宋代才出现,“息”字本是“养育生息”之意,后来变为“媳妇”。
宋代在婚姻论财和童幼许婚习俗的影响下,童养媳逐步流行,成为民间习俗。《元史·刑法志》载:“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妇归宗。不追聘财。”“童养妇”见于正式法律并成为社会问题,反映宋元之际童养媳业已成为社会习俗。
童养媳对于男家来说既省却了一笔聘财,还增添了一个廉价劳动力;对于女家来说,不但解除了抚养的负担,更无须为女儿长大后置办嫁妆费力。这对于聘嫁费财的一般人,特别是贫苦人民来说,是一个解救的办法。
然而,“养妇”一旦进入男家,便成了公婆虐使的对象,等待她们的往往都是起早摸黑,身心备受折磨,说是媳妇实为奴婢。世俗所谓童婚、饼亲、娶小媳妇、小过门、定房等都指这种婚姻。童养媳又称媳妇仔或小媳妇。这种婚姻使妇女地位更加低落,成为宋元以来摧残妇女的一种野蛮、落后的婚姻形式。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家中出现生病的人或者男孩子先天有疾病,也会娶一些女孩子,意思是要“冲喜”,这也是童养媳的一种。
清代时,许多地方对于童养媳婚姻,都有约定俗成的一些规定,如女方无须陪送嫁妆。江南地区都有明文规定,女家不得向男家要任何礼节钱,女家也不陪嫁妆。
其实,这种情况不限于江南地区,全国各地均有此等现象。如湖南《桂阳县志》卷四《风土》载:“近来无力婚嫁者,或血盆抱养,或数岁过门,礼物颇为简易。”又如望江地区“抱童养媳很简便,女家不陪妆奁,男家不送聘礼”。广西《贺县志》第二编《社会·风俗》载:“至于童养媳,多由贫家子女无力婚嫁,就幼时为儿接妇,长始合卺。”江西《万载县志》卷一《方舆·风俗》载:“又有童养媳,聘金、奁具皆省而为之。”四川《乐山县志》卷三《礼俗》载:“近或破产侈妆奁,农家利童婚,则鄙矣。”
童养媳婚姻中,男女双方的家庭都不用为嫁妆头疼,从小被人抱养到大,娘家人就不用再去操心嫁妆的事情。有些地方在童养媳“圆房”时,娘家会送一些嫁妆过去。如四川《万源县志》卷五《教育门·礼俗》载:“至贫家养女四五岁,即由男家接去童养,为‘接小媳妇’。待男女成年结婚时,母家始制备被盖、箱笼等物送去,名曰‘圆房’。”这时送去的被盖、箱笼实际上只是象征性的嫁妆,与“奢嫁”的嫁妆相较,那是天差地别了。
即便是象征性的嫁妆,也只是个别地方才有的,很多地区都没有这个说法。童养媳自抱到婆家那天起,她就是婆家的人了,死活都由婆家说了算。
《窦娥冤》中的窦娥也是童养媳受害者
童养媳在夫家多受婆婆的虐待,婆婆为了今后好使儿媳妇规规矩矩地侍候公婆,便想方设法制服她,打骂是家常便饭,并强迫幼女从事各种繁重的家务劳动,童养媳往往敢怒不敢言,身心默默承受着深深的痛苦。清代著名文人郑板桥曾写有一首同情童养媳、指责婆母的诗,题目叫作《姑恶》里面说道:
小妇年十二,辞家事翁姑。......姑令杂作苦,持刀入中厨。......析薪纤手破,执热十指枯。......姑曰幼不教,长大难管拘!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挞俱。五日无完衣,十日无完肤。吞声向暗壁,啾唧微叹吁。姑云是诅咒,执杖持刀锫。岂无父母来,洗泪饰欢娱。岂无兄弟问,忍痛称姑劬。疤痕掩破襟,秃发云病疏。一言及姑恶,生命无须臾。
讽刺的是,元明清各代对指腹为婚、童婚等在律法上是禁止的。《元史·刑法志》载:“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明《户令》载:“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清律沿用此令。然并卵,在民间这种现象仍然盛行,不能革除。
童养媳成为“习俗”以后,指腹婚、童婚借尸还魂等等恶俗,长期不衰。民国时期的贫苦人家,有男婴往往托媒取他家女婴归而抚养,等待成年婚配,称为“抱小媳妇”。甚至有些乡村,尚未生子,往往依“插朵花儿待儿生”的观念,抱童养媳入门,称为“望郎媳”。这些落后婚姻习俗造成许多社会祸害。贩卖人口者往往以童养为名,诈骗钱财,贩卖女子,行为令人发指。
直到新中国成立后,童养媳这种行为才真正得到了治理与遏制,真心希望这种现象彻底消失,不要再“死而复生”。
《婉君》剧照
童养媳,也叫“待年媳”、 “养媳”,是由婆家养育的女婴、幼女,等到成年后正式结婚,这种现象在清代尤为普遍。
宋朝时,上层社会就开始盛行童幼许婚。宋英宗高皇后少小时鞠养于皇宫中,英宗此时也在皇宫内,与皇后同年,仁宗谓“异日必以为配”,长大后二人遂成婚,生神宗(见《宋史·后妃传》)。这种情况在同时期的金朝也一样普遍,金世宗曾说:“朕四五岁时,与皇后定婚。”(见《金史·后妃传》)
准确来说,我国古代并无童养媳的称呼,但这种形式却很早之前就出现过了,最早可以追溯到周代实行的“媵制”,即女子出嫁时,尚年幼的妹妹与侄女随同出嫁至夫家,妹妹与侄女长大后就做了夫君的妾。秦汉以后也有变相的做法,即帝王把贵戚之女自幼选进宫,成年后即为帝王嫔妃,若自己不喜欢,就赐予王室子弟为妻妾,这其实就是“童养媳”的一种表现形式。
《公羊传》曰:“媵者何?诸侯娶一国,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意思是说,一国的诸侯娶他国的女子为妻时,嫁女方应有两个同姓国派送的女子和男子去陪嫁,而且陪嫁的女子是“娣”,即妻子的女弟;陪嫁的男子是侄,即是兄长之子。诸侯可以一次性娶妻、媵、娣共九人,然后便不能再娶。
这些随嫁的侄娣如满十五岁以上的,“能共事君子,可以往,二十而御”。如果这些侄娣不满十五岁的,就等在父母国,年长后再送到夫家,如:“叔姬者,伯姬之媵也。至是乃妇者,待父母国也。妇人八岁备数,十五从嫡,二十承事君子。”我们所熟知的姐妹同嫁一夫的例子就是尧将自己的二女嫁给舜,《尸子》有“妻之以皇,媵之以英”,即把娥皇与女英两姐妹同时嫁给舜,娥皇是嫡妻,女英即是媵妾。
《芈月传》中的芈月就是媵妾
童养媳的习俗真正的形成应该是从北宋开始,晁补之称:“民间女幼,许嫁未行而养诸婿氏者,曰‘养妇’。”(《鸡肋集》卷六七)“息妇”这个称谓到了宋代才出现,“息”字本是“养育生息”之意,后来变为“媳妇”。
宋代在婚姻论财和童幼许婚习俗的影响下,童养媳逐步流行,成为民间习俗。《元史·刑法志》载:“诸以童养未成婚男妇,转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妇归宗。不追聘财。”“童养妇”见于正式法律并成为社会问题,反映宋元之际童养媳业已成为社会习俗。
童养媳对于男家来说既省却了一笔聘财,还增添了一个廉价劳动力;对于女家来说,不但解除了抚养的负担,更无须为女儿长大后置办嫁妆费力。这对于聘嫁费财的一般人,特别是贫苦人民来说,是一个解救的办法。
然而,“养妇”一旦进入男家,便成了公婆虐使的对象,等待她们的往往都是起早摸黑,身心备受折磨,说是媳妇实为奴婢。世俗所谓童婚、饼亲、娶小媳妇、小过门、定房等都指这种婚姻。童养媳又称媳妇仔或小媳妇。这种婚姻使妇女地位更加低落,成为宋元以来摧残妇女的一种野蛮、落后的婚姻形式。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家中出现生病的人或者男孩子先天有疾病,也会娶一些女孩子,意思是要“冲喜”,这也是童养媳的一种。
清代时,许多地方对于童养媳婚姻,都有约定俗成的一些规定,如女方无须陪送嫁妆。江南地区都有明文规定,女家不得向男家要任何礼节钱,女家也不陪嫁妆。
其实,这种情况不限于江南地区,全国各地均有此等现象。如湖南《桂阳县志》卷四《风土》载:“近来无力婚嫁者,或血盆抱养,或数岁过门,礼物颇为简易。”又如望江地区“抱童养媳很简便,女家不陪妆奁,男家不送聘礼”。广西《贺县志》第二编《社会·风俗》载:“至于童养媳,多由贫家子女无力婚嫁,就幼时为儿接妇,长始合卺。”江西《万载县志》卷一《方舆·风俗》载:“又有童养媳,聘金、奁具皆省而为之。”四川《乐山县志》卷三《礼俗》载:“近或破产侈妆奁,农家利童婚,则鄙矣。”
童养媳婚姻中,男女双方的家庭都不用为嫁妆头疼,从小被人抱养到大,娘家人就不用再去操心嫁妆的事情。有些地方在童养媳“圆房”时,娘家会送一些嫁妆过去。如四川《万源县志》卷五《教育门·礼俗》载:“至贫家养女四五岁,即由男家接去童养,为‘接小媳妇’。待男女成年结婚时,母家始制备被盖、箱笼等物送去,名曰‘圆房’。”这时送去的被盖、箱笼实际上只是象征性的嫁妆,与“奢嫁”的嫁妆相较,那是天差地别了。
即便是象征性的嫁妆,也只是个别地方才有的,很多地区都没有这个说法。童养媳自抱到婆家那天起,她就是婆家的人了,死活都由婆家说了算。
《窦娥冤》中的窦娥也是童养媳受害者
童养媳在夫家多受婆婆的虐待,婆婆为了今后好使儿媳妇规规矩矩地侍候公婆,便想方设法制服她,打骂是家常便饭,并强迫幼女从事各种繁重的家务劳动,童养媳往往敢怒不敢言,身心默默承受着深深的痛苦。清代著名文人郑板桥曾写有一首同情童养媳、指责婆母的诗,题目叫作《姑恶》里面说道:
小妇年十二,辞家事翁姑。......姑令杂作苦,持刀入中厨。......析薪纤手破,执热十指枯。......姑曰幼不教,长大难管拘!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挞俱。五日无完衣,十日无完肤。吞声向暗壁,啾唧微叹吁。姑云是诅咒,执杖持刀锫。岂无父母来,洗泪饰欢娱。岂无兄弟问,忍痛称姑劬。疤痕掩破襟,秃发云病疏。一言及姑恶,生命无须臾。
讽刺的是,元明清各代对指腹为婚、童婚等在律法上是禁止的。《元史·刑法志》载:“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明《户令》载:“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清律沿用此令。然并卵,在民间这种现象仍然盛行,不能革除。
童养媳成为“习俗”以后,指腹婚、童婚借尸还魂等等恶俗,长期不衰。民国时期的贫苦人家,有男婴往往托媒取他家女婴归而抚养,等待成年婚配,称为“抱小媳妇”。甚至有些乡村,尚未生子,往往依“插朵花儿待儿生”的观念,抱童养媳入门,称为“望郎媳”。这些落后婚姻习俗造成许多社会祸害。贩卖人口者往往以童养为名,诈骗钱财,贩卖女子,行为令人发指。
直到新中国成立后,童养媳这种行为才真正得到了治理与遏制,真心希望这种现象彻底消失,不要再“死而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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