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程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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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已于1987年5月开始启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同时废止。1956黄海高程水准原点的高程是72.289米。1985国家高程系统的水准原点的高程是72.260米。习惯说法是"新的比旧的低0.029m",黄海平均海平面是"新的比旧的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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