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读生政策
法律分析:(一)到我市借读的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须是在借读学校行政辖区内(市内四区按一个行政辖区对待)的工作人员。
(二)禁止本市学生在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借读。
(三)毕业年级不予办理借读手续。
(四)未向就读学校提出外出借读申请,擅自外出借读超过- -个月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外出借读的学生须于每学期初按规定时间到原就读学校交纳学费,交费后原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逾期不交学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外出借读的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回原校参加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或“毕业会考"),借读期间所修学分由双方学校按省有关规定协调认定,并提供借读学校出具的真实的学生发展报告。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
第十条 严格控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辍学。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送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不按规定送适龄儿童入学的,各县(市)区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要对家长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第十一条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按有关规定办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到民办学校就读,按民办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加强对以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