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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市民朋友们密切关注国内疫情发展动态,如非必要,请不要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或发生本土疫情地区,如必须前往,出行前、后均应向所在社区(村)和工作单位报备,途中务必做好个人防护,返青后配合做好各项防控措施;
2、11月21日以来有浙江省宁波市,11月22日以来有浙江省绍兴市、杭州市旅居史的人员,尤其与病例活动轨迹有交集、重合的来(返)青人员,请尽快跟所在社区(村)、单位、宾馆主动报备,配合完成隔离管控、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3、建议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暂缓来青,确需来青,需持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证明,携带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提前3天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酒店报备个人信息、抵达时间、交通工具和健康状况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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