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保补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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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缴时间范围如下:
1、对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但没有参保或没有足额参保的时段进行补缴;
2、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补缴单位的成立时间;
3、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对应险种的险种开始时间,以及对应单位类型和人员类别的各种险种开始时间。
社保补缴办理材料如下:
1、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补缴所属期早于1993年7月或按规定可以不需五险齐参的缴费单位,须提供用工形式确认表或在补缴申请表注明情况说明一式一份;
2、GZFJ005补缴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3、补缴所属期早于税务登记时间的,需提供工商登记相关资料;
4、提供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凭证等原始资料复印件,单位工资发放原始会计凭证、考勤表可作为辅助资料。如原单位已转制或合并,还须单位提供接收原单位的证明材料。
养老保险补缴办理条件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符合一次性缴费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趸缴后次月可申请享受退休待遇。
养老保险补缴办理材料有以下:
1、GZFJ006延缴人员继续缴费申请表如需派发单位社保号,还须提供GZFJ001社保费缴费登记综合业务申报表一式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4、个人养老缴费历史明细表复印件,已办理早期下海、早期下乡知青、早期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未参保人员等一次性养老缴费业务未到账的须提供缴款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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