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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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 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根据《 婚姻法 》第31条和《 婚姻登记 办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 离婚的程序 是依法办理 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 的必须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 子女抚养 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登记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程序三个环节: 1.申请。要求 离婚 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 身份证 或者户口证明和《 结婚证 》,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离婚手续 。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 诉讼 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 抚养 ; 抚养费 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 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 债务 是否已经清偿,如果 共同财产 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3.登记。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 离婚证 》,收回《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 协议离婚 后能反悔吗 1、离婚本身不能反悔 双方离婚后其夫妻关系解除部分立刻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复婚 登记,”由此可知,复婚不仅必须双方自愿,还必须重新办理 结婚登记 。 2、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反悔 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主要涉及 抚养权 和抚养费。如果依原协议履行严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或抚养费明显偏低,另一方随时有权要求 变更抚养权 或增加抚养费。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如果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后,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即可。但是并非协议离婚并非适用所有的离婚场合。如果不能协议离婚,此时还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当然顺利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肯定是要满足了规定的条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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