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中心城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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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建议》明确强调,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征程中,衡阳将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扎实推进“一体两翼”建设,着力打造“五个中心”,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现代产业强市和最美地级市,为建设现代化新湖南作出新贡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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