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的哪些行为涉嫌侵犯个人信息权

创作者DKEIFHCB820
2022-02-21 · 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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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App无隐私政策:在APP安装、注册账号、弹窗界面、文本片段或链接、客服问答等均无法找到隐私政策。2、超范围收集与业务无关个人信息:指收集与App功能毫无关系的个人信息或要求打开毫无关系的系统权限。3、捆绑业务功能要求用户一揽子同意:要求用户一次性同意多项功能或打开多项系统权限,才能正常使用App。4、强制、频繁索要业务功能非必需的权限:如果不给权限,会闪退、反复弹窗,影响其他功能的使用。5、无法注销账号:App内无法找到注销方式或注销过程设置不合理条件。6、存在不合理条款:如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责任、排除用户权利的条款。7、无法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如用户主动提交的信息无法修改或删除(功能所必需的除外)。8、无申诉渠道或渠道无效:没有告诉用户例如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在线客服、在线表格等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询问、申诉渠道和反馈机制。法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一)取得个人的同意;(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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