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出口商填写要求
法律分析:1、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国别。
2、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3、运输方式和路线填明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
4、目的地,指货物最终运抵港、或国家、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第二栏)一致。
5、签证机构专用栏,此栏留空。
6、唛头及包装号。
7、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8、商品编码。
9、数量和重量。
10、发票号与日期。
11、出口商声明。
12、签证机构注明。
法律依据:《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 企业向原产地证签发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的同时,须提供并填 制下列材料:
(一)政府主管部门授予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原产地证注册登记书面申请;
(四)《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见附 件一);
(五)《含进口成份产品工工序成本明细单》(见附件二);
(六)《原产地证明书申领员授权书》(见附件三);第一申请企业允许 授权三名申领员。
第三条 外贸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还应按签证机构要求,提供货源 企业及其产品的有关材料。出口货物为异地货源的,还应根据签证机构的 要求,提供货源所在地签证机构提供的《异地货源原产地调查结果单》( 见附件八)。
第四条 经注册登记的企业,须按签证机构的要求,建立出口货物进 料、生产、出货记录。
第五条 经注册登记的企业及其出口货物发生加工工序、原料、产品 变化,须及时向签证机构申报更改。
第六条 签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必须严格审查核实企业所提供的材料 ,并派专人到企业实地调查核实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料及零部件的产 地来源、制成品及其说明书和内外包装等,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 物原产地调查记录》(见附件四)。
第七条 签证机构对经审核合格的企业及其产品应予以注册。注册有 效期为一年,以注册日年度为限。期满经审核合格的,续展一年。
第八条 签证机构有权对出口货物实行随机抽查(见附件五《中华人民 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签证抽查记录》)。
第九条 企业经注册登记后,须指定原产地证手签人员和申领员,企 业手签人员和申领员应接受签证机构的业务培训。申领员凭签证机构颁发 的申领员证(见附件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申领员证 》)申办原产地证。此证不得转借、涂改,也不得用此证代替他人领取证 书。若有遗失,立即向发证单位申明。原产地证手签人员和申领员不应随 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及时报告签证机构,并交回申领员证。